2022-12-29来源:漳州房探网正文:老人房产赠外孙,子女能否拒绝赡养?
九旬老人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予外孙,其他子女拒绝奉养被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刘某将房屋赠予外孙的行为系由自律处分财产的不道德,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权利行使,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房屋赠与外孙,拒绝其他子女奉养引发官司
91岁的刘某与老伴育有五个子女。2001年,刘某与老伴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五个子女每个月给付100元生活费,以后夫妻二人去世为止;夫妻二人的财产仍归自身所有,主要包括房屋一套,在二人去世后,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遗嘱则五个子女平均继承。
2006年刘某的老伴去世,她自己一人独自生活在该房屋内。
2010年,刘某与子女再次签订奉养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归刘某所有,五个子女均退出继承。协议还誓约,刘某有权处置该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负责管理刘某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的奉养义务一并减免。之后,刘某与三女儿张某签定协议书一份,誓约将其居住于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张某儿子,刘某的赡养义务由张某负责管理。此后刘某之后居住在该房屋。
2022年,刘某将子女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五个子女遵守奉养义务。庭审中,刘某的长子辩称,依据赡养协议,刘某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某的儿子,故应该由张某履行义务,其他子女不再具备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反对老人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进行奉养,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刘某已经90多岁,年老体弱多病,除最低生活确保补贴外并无其他固定收入,故其诉请要求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反对。
关于刘某将房屋赠予给外孙的行为,法院指出系自律处分财产的不道德,即便该处分不道德损害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奉养义务的权利行使。因此,刘某的长子以赠予协议书为由主张减免其赡养义务,与法相悖,法院未予反对。在赠予协议中,约定“所有赡养事宜由张某负责”,其本意并无减免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奉养义务的意思回应,而是强调接受赠予人不因为拒绝接受赠予而适当负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刘某要求张某因赠与行为应双倍于其他儿女承担赡养义务,对此张某亦表示认同,海安法院一审不予反对。一审判决后,刘某的长子不服驳回裁决,南通中院二审保持了原判。
法官: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减免。”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讲解,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或约定了相关协议为对价,亦不能誓约其他前置性条件。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自身义务或涉及协议内容,在父母必须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钱锋讲解,《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少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保险费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奉养义务。赡养人不遵守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因此,本案中刘某的长子不可主张因刘某签订了赠予协议为由而主张减免赡养义务,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同样并不当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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