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3来源:漳州房探网正文:福建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构防止欠薪工程款长效机制,作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认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缴纳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减少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缴纳担保费按照工程款缴纳借贷金额乘以工程款缴纳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工程款缴纳借贷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借贷机构确认。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减少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还包括经常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防治控制机构拒绝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再次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酬劳)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总承包双方议定的合约,应该充分保障合约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强化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约基础条件发生了议定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放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有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否落实闽建筑〔2018〕41号文的拒绝作为审查重点。对未按照规定编成招标文件的,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修正,并按规定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各地已发布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9日